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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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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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一、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三情形,得依前開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如有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洽人事室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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